本帖最后由 2974936834 于 2022-8-18 12:32 编辑
首先,先顺着时间线确定下基本事实: ●一点多:万俟潇和龙青山去快餐店进餐,发现未设密码的热点 ●一点二十几:王猛于图书馆一楼的阅览室落座 ●13:30:王猛取出笔记本电脑以占座,前往二楼咖啡厅购买咖啡 ●13:35左右:王猛发现失窃 ● 13:35之后的较短时间内:王猛于四周寻找而未果 ●14:49至15:00:万俟潇与龙青山从图书馆以最大速度赶往学会大厅 ●14:23(之前)至14:54(之后):犯人使用电脑 ●15:55:王猛来到图书馆大门外的失物招领处,发现失窃的电脑 ●17:00:哲学院教务处所允许的平时分文件最后提交或更改的时间 ●近17:30:计算机系学院大会结束,而隔壁的信电系学院大会仍在进行
1★ 关于“案发”当天特殊性的必要证明: 1、哲学院教务处所允许的平时分文件最后提交或更改时间是今天下午五点 2、一周前公告,因线路检修之需,从今早九点至下午五点,图书馆附近连不上校园网,监控系统亦会停止运行,使犯人有机可乘 3、今日为周日,王猛会于15:00来到图书馆,使犯人有机可乘 综上可知,犯人能完成此次“犯罪”除其本身原因外,亦有很大部分是由各种外部客观条件综合所致,即正因今日有着千载难逢之机遇,才催化了犯人本可能压抑在心中、或有或无的“犯罪欲望”,使“犯罪”成为事实。 2★ 由犯人极谨慎的使用电脑的事实行为(乳胶手套,清理痕迹……)和“案发当天”的特殊性可以想见,对于犯人,成败在此一举一朝,其势必竭尽所能采取最优策略(事实也几乎如此),最大程度的使计划“万无一失”。 【为便于后续说明,特为表中人物依次增编序号以代姓名】 3★ 序号1至6:入馆时间早于或等于10:00,可排除 根据“2★”可以想见,犯人或采取跟踪王猛以最大程度掌握王猛的行踪的方式,或采取提前在图书馆蹲守王猛以伺机行窃的方式。“犯人名单”中所有的人都早于王猛入馆,可见犯人采取后者——提前蹲守于图书馆(跟踪至王猛有去图书馆的趋势并在其之前入馆的无意义且麻烦的极小概率方式再次不纳考虑)(个人认为跟踪的方式能更有效地排除意外并应对,然犯人在事实上就是采取了蹲守的方式)。 既然犯人采取了提前蹲守的方式,而王猛又在习惯上(九成)会于15:00会议结束后到图书馆,为防止蹲守时间超过5小时而尚未等到王猛就已被迫离馆的情况,那么,无论如何,犯人就不可能在10:00之前蹲守于图书馆。故排除1至6号。 (【补充】“临时决定不开会”属于突发事件,犯人无论知晓或不知晓,都不影响其必须在10:00之后来馆。若知晓,那么犯人就知道自己难以掌握王猛的行程,大概率会采取跟踪,而事实上却是采取蹲守,因此更倾向于犯人不知晓此临时决定) 4★ 序号7:由常识知,学习哲学本会涉及马原,故哲学系的学生凭借其自身的素质理应能通过考试,无充分的必要去施行窃之下策。故排除7号。 5★ 序号8和9:二人进馆和离馆的时间相同,且为同一届同一院校,又为一男一女,极大可能是情侣。因奥卡姆剃刀原理和“挑战环节”中“无共犯”的提示,故8、9号排除。 (【补充】5、6号进馆时间和离馆时间相同,亦为一男一女,但二者都是学至最后一分钟才离馆的,有可能只是入馆时间相同,并且均想学满5小时,相比8、9号学至最后4分钟才离开,发生的概率更大,也就是说,哪怕不谈5、6号院系不同,8、9号是情侣的可能性更大) 6★ 序号3、4、16、19、22:五者离馆时间在犯人使用电脑的时间(14:23(之前)至14:53(之后))之内,犯人不可能边使用电脑边离馆,故排除3、4、16、19、22号。 7★ 序号4、13、23:分别为计算机系或信电系,要参加学院大会,不可迟到,无时间归还电脑,故排除4、14、23号。 龙青山和万俟潇于14:49火急火燎赶往会厅,于15:00到达。也就是说,从图书馆或其附近,去往会厅,最快要11分钟左右。犯人使用电脑的最晚记录时间是在14:54,而犯人在15:55之前已将电脑归还于图书馆大门处的失物招领处或遗弃在图书馆附近,若犯人是三者之一,由于学院大会要开到至少17:30,那么犯人只能是大会前,即15:00之前归还或与图书馆附近遗弃电脑,如此,犯人一定赶不上大会,而恰好整点到的龙青山和万俟潇是最后到场之人,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迟到之人,从而证明,三者不可能是犯人。故排除4、13、23号。 8★ 关于犯人离馆后再使用电脑的证明: 1、王猛于图书馆大门处的失物招领处找到电脑,也就是说,犯人或亲自将电脑归还,或将之遗弃在图书馆附近。若犯人于馆内使用电脑,根据“2★”可以想见,犯人应采取更安全的处理方式,即将电脑遗弃在图书馆内某隐蔽角落,而非冒着可能被保安发现的风险还至馆外。其次,若于馆内使用,还至馆外的行为本就多此一举,且毫无意义(犯罪过程越简单,越难暴露)。而事实上,犯人冒了风险,电脑被还至馆外,从而可知犯人大概率离馆后再使用电脑 2、犯人使用电脑的时间段中,有一部分与王猛在馆的时间段重合,根据“2★”,犯人大概率不敢冒风险,于王猛尚在馆的时间内使用电脑。故可知犯人大概率离馆后使用电脑。 综上,可知犯人离馆后使用电脑。 (【补充】还存有一极安全的方法,即等王猛离馆后再使用电脑,由于图书馆只能进出一次,王猛再无可能回馆,从而几乎彻底地避免了被发现的风险) 9★ 序号3至10和序号12、14至17和19至22:根据8★可以想见,犯人于最早的电脑使用记录之前,即14:23之前业已离开图书馆。因此可排除该时间之后离馆的人,故可排除3至10号12、14至17和19至22号。 10★ 序号18:离馆时间与最早记录的犯人使用电脑时间过于接近 18号离馆的时间是14:19,而最早记录时间是14:23,中间仅相差4分钟。若18号为犯人,考虑到其离馆后用某种方式到馆附近某安全之处的所耗时间、打开电脑登录网页的时间(中间可能还有磕绊)等等琐碎时间,4分钟显然过于紧张。故可排除18号。 (【补充】如果18号是犯人,其离馆后直接在大门附近取出电脑并进行操作的极低可能并非不存在,但若如此,犯人更应该在馆内而非馆外使用电脑,其离馆行为本身并未给他带来安全感。而能在馆外存在极近且安全的地方的可能性则更低。且原文并未有此迹象可循)
由以上,经排除法可得,犯人为11号,即王营。
【【补充】】: 11★ 关于无法通过年级来排除犯人的证明 1、原文“学生不可主动更换老师或上课时间段;即使前一年挂科,后一年依然会分到同一个老师的班里。所以对于那些被分到王猛班级的同学来说,如果一直不愿意认真学习,便会因为王猛严谨认真的态度而陷入到挂科的无限循环中——现在坐在我面前的龙哥就是最好的例子。”也就是说,存在大一学生觉得自己会陷入循环而犯罪的可能性,且相对并不低。高年级学生亦同理,且存在毕业压力。 2、根据“1★”可知 ,当日之特殊性极其利于犯罪,机不可失。 12★ 无法通过触控板失灵锁定犯人 1、本周王猛让所有学生用其的电脑确定过平时分,而龙青山在当日并不知道触控板失灵一事(故查看平时分的时间是周三触控板失灵之前),原文中未提及其他可能让犯人知晓触控板失灵之事的描写 2、使用鼠标本就快捷,犯人在使用电脑用鼠标更省时省力,使用自己的鼠标有暴露的风险,顺手窃走鼠标并不麻烦,还能在接下来免去很多麻烦。也存在犯人就是顺手拿走鼠标并不知晓触控板失灵的可能。 13★ 无法通过无密码的热点锁定犯人 热点可能是犯人开的,亦可能是其他人粗心开的 14★ 关于犯人动机的推测 王营是医学生,大五(硕博连读的人应该不会连马原都过不了吧),已是毕业在即,若通过不了考试,并无法毕业,故下此策。作为医学生,相比其他学生,更可能会用乳胶手套而非其他手套作案。 【完】 队名:Jo木奉太郎摸大鱼 【【疑惑】】 ●犯人归还或遗弃电脑的时间是否过早?如果是我,一定会在17:00之后,即平时分无法再更改后,再选择归还或遗弃。 ●触控板失灵一处设计的意义 ●通过时间的排除法是否过于简单粗暴 ●王营离馆时间和最早记录的电脑使用时间之间的间隔略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