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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旅の途中 于 2017-6-7 00:12 编辑
首先第一点,死者在坐他老公的电动车时速度很快但死者双手下垂,,但却依靠着丈夫,如果是关系不好是不会选择靠丈夫后背的,这只能说明当时死者没有意识
第二点警方模仿丈夫的骑行速度到岔路口来回花了九分钟,而他实际花了十分钟。而他丈夫说是因为争吵才把他丢在岔路口,只有一分钟的争吵时间显然不成立,所以丈夫说谎,那么他去岔路口附近是做什么?
第三点死者手指里没泥沙证明死亡地点不在那郊外,那么死亡地点在一个没有泥沙的地方。
第四点丈夫的不在场证明并不成立,死亡时间精确到11:00~16:00,而食物消化显示死亡时间14:00~16:00,但是按照平常12:30吃饭才成立,但如果死者在11:00左右吃饭,那么这就不成里。
综上所述凶手是丈夫,在和妻子在11:00吃完午饭后等到12:30在家里将妻子勒死,然后骑车到郊外岔路口将妻子抛尸于河中然后去酒吧喝酒等待警察制造不在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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